局属各单位:
由于我区集体林未参加林改的特殊性,根据甘肃省林业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加快集体及个人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的通知》(甘林生函[2014]593号)精神,为加强我区集体林管理,确保天保工程二期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资金的规范运行,我局经过多次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天保工程(二期)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细则》(修订稿),现予下发,请各单位从2015年开始严格遵照此修订稿执行,原《天保工程(二期)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天保工程(二期)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细则》(修订稿)
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15年9月21日
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天保工程(二期)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鉴于白水江自然保护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特殊性,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方案》和《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森林资源管护实施细则》,明确集体所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森林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保护区天保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的6个保护站及承担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任务的村委和社区群众,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管护,是指对依法纳入保护区天保工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集体所有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等森林资源进行的管护,管护工作本着“管护责任到人,管护面积到户,资金使用到村,资金监管到站”的原则进行组织管理。
第四条 按照天保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的要求,保护站作为我局实施该辖区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监管单位,对本辖区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管护工作和管护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管,与辖区村委签订管护责任书及安全责任书 ,指导村委与农户和专业管护队员签订管护责任书,建立管护长效机制,全面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条 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接受管理局天保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有关宏观政策和规定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方案》,本细则仅对管护形式和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的使用、保护站及村委管护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 集体林管护内容主要包括:
1、保护管护区大熊猫、珙桐等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2、做好森林防火及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3、防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
4、防止盗伐、盗猎、偷拉盗运、乱采乱挖等一切威胁森林资源安全的行为;
5、严禁进入集体林内进行放牧,防止牲畜践踏幼苗、幼树,损坏森林资源。
第二章 管护形式及责任落实
第七条 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主导思想是:实行村民全民管护与专业管护相结合的模式,突出管护主题,体现薪酬原则,使天保(二期)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惠及全体村民,充分调动村民爱林护林的积极性,保护好大熊猫、珙桐等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国家重点公益林,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自然保护区。
第八条 村级集体林面积大、管护任务重、资金数量较大的村社适用全民管护与专业管护相结合的模式。
第九条 村级集体林面积小、资金数量相对较小、管护任务相对较轻的村社适用村委聘用管护队员进行专业管护的模式。
第十条 辖区村委作为本村森林资源管护的具体实施机构,是本村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主体责任者,要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森林资源管护实施细则》和本村实际,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制定本村的管护方案,组建管护队伍,选聘优秀管护人员,与专业管护人员和农户签订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合理制定管护资金使用计划,指导、检查、监督管护队员和农户的管护工作,及时兑现管护费。接受保护站及其上级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十一条 村民全民管护的职责是:
1、遵守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的政策,保证自己及家庭成员不破坏森林资源;
2、向周边群众宣传森林资源保护法规,对管护范围内的车辆、行人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及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
3、对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进行日常管护,及时发现或制止盗伐林木、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捕盗猎野生动物和破坏保护设施的不法行为;
4、查看和掌握责任区内森林资源异常情况,及时给专业管护队员、村委及保护站报告;
5、对专业管护人员弄虚作假不履行管护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专业管护队员的职责是:
1.对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和林业标志、设施进行经常性专业巡护,填写巡护日志,及时掌握责任区内森林资源动态。
2.负责对管护范围内的车辆、行人等进行安全防火宣传,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火情及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
3.及时发现并制止盗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侵占林地、乱捕盗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4. 主动配合、协助保护站和森林公安等林业执法人员开展林业专项调查、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5.接受上级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保护站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各项检查、验收、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集体林专业管护队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文化程度,能够填写简单的巡护记录;
2、以本村常住的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的男性村民为主,能够胜任森林巡护工作以及协助保护站开展各项林业调查;
3、热心自然保护事业,无不良嗜好,自觉遵守国家的森林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作风务实,公道正派。
4、专业管护队员每年应与村委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四条 村委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初审后向保护站提出推荐名单,由保护站审核确定专业管护队员人选,在村委公示栏进行公示后最终由村委会聘任方可上岗巡护。
第三章 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管护经费按照《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专项用于保护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包括森林管护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下拨天保集体林管护资金为15元/亩,省林业厅按照1.66%(即0.25元/亩),提取公共管护资金;管理局按照5%(即0.75元/亩)提取管理费,即用于对全区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检查指导、技能培训、监督考核、奖励等工作的支出;天保工程实施区各村均建立了独立的天保工程专项资金账户,管理局按照14元/亩的标准将资金下拨到各村账户,各保护站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管护效果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天保工程实施区村委按照10%(即1.5元/亩)提取公共管护资金,统筹用于本村管护站点建设、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道路维修、管护设备购置、宣传、办公、差旅、意外伤害保险及公益事业等费用的支出;村委提取的10%(即1.5元/亩)的公共管护资金也可用于专业管护费支出。
公共管护资金的使用应由实施区的村委于每年年底向保护站报下一年度的资金使用计划,经保护站审核报管理局批复后,在保护站的监管下按照计划实施。
第十八条 各村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专业管护费及全民管护份额。森林管护费的发放由村委按聘任管护队员及全民管护人员签订的管护责任书按季度登记造册,报保护站审批后发放。专业管护费及全民管护费资金比例分配如下:
1、专业管护费:管护资金按照13.34%(即2元/亩)的标准分配,各村根据情况确定专业管护队员的人数及管护工资,并签订管护合同。
2、全民管护费:管护资金按照70%(即10.5元/亩)的标准分配,由村委与村民按户签订管护合同。
第十九条 管护模式的选择由保护站根据本细则结合管辖区村社集体林面积大小、管护费的额度以及管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已有的管护经验基础上与村委协商确定,报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各保护站要经常深入村社和林区检查管护人员是否上岗到位,检查林区有无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
2、管护任务完成情况;
3、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4、管护成效;
5、管护制度建设;
6、统计信息上报;
7、档案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及考评结果,作为对村委支付管护费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三条 年底由保护站按照管护责任书及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考核,考核奖惩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专业管护队员和农户在聘用期内,按照管护责任的要求,管护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伐、林地侵占、乱捕盗猎、森林病虫害、非法采脂等现象,兑现全额工资。
第二十五条 专业管护队员自觉履行《管护责任书》,工作成绩突出,并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按照村委推荐,保护站审核的程序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由管理局给予表彰奖励。管理局对在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村委和村干部进行表彰奖励。
1、为保护辖区森林资源做出突出贡献的;
2、依法制止或者检举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有功者;
3、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
4、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者;
5、拯救和保护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
第二十六条 年终考核不称职的扣发下年度10%的管护费,由保护站奖给本辖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管护费并终止合同,涉及违法的由司法机关查处。
1、玩忽职守、里勾外联、以权谋私,从事违法行为的;
2、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管护区域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
3、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修订稿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试行版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