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江保护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白水江       发布时间:2015-04-15     浏览量: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深入研究科技强区”战略,充分调动全局工作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鼓励多出科研成果,促进保护区资源保护与科研水平不断提高,加快保护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原则
  1、实行科研成果奖励要有利于调动全局工作人员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资源保护效果和科研工作水平,有利于科研人才的培养,加快保护区发展。
  2、科研成果奖励是保护区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重点业务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
      3、科研成果奖励以科研业绩为依据,坚持多绩多得,优绩优酬原则。
      4、科研成果的认定以促进、推动保护区各项工作为基本依据。
  第三条 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1、本局在岗工作人员获得的科研成果(原则上应署有本局局名),并且符合本办法载明的科研成果认定条件,均可获得奖励。工作人员调入前或调出后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在此奖励范围内。
  2、奖励按年度进行,每年10月至12月受理科研成果奖励申报。
  第四条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1、科研项目类
  我局为项目负责单位,项目研究任务完成、通过验收结题并经过科技成果鉴定(以鉴定证书为准),按以下标准对项目予以奖励,并由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组人员进行奖励分配:
  ⑴国家级项目:奖励项目组20000元。
  ⑵省部级项目:奖励项目组15000元。
⑶市厅(局)级项目:奖励项目组10000元。
  2、论文及著作类
    (1)学术论文在正规期刊或重要国内、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第一作者必须是我局在职人员,下同),管理局全额报销版面费,但作者须提供出版方或会议主办方提供的正式发票。
    (2)学术论文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以及“211”工程大学的学报(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下同)上发表的,每篇奖励作者3000元(合著的,由第一作者分配,下同)。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以甘肃省职改办现行的《甘肃省职称评定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参考名录为准。
 (3)学术论文在公开出版的其它理论刊物或普通本、专科院校学报上发表的,每篇奖励1000元。
 (4)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科学评论索引》(ISR)、《工程索引》(EI)、《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四大国际科学检索权威系统收录,每篇奖励作者20000元;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每篇奖励10000元。
 (5)主编正式出版专著的,每部奖励5000元,由主编对副主编和编写人员进行奖励分配。
  3、专利类
  我局工作人员为第一完成人且和生态保护息息相关的专利,经国家专利部门鉴定并获得专利号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专利奖励2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5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0元;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专利奖励1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0元。
  4、获奖成果类
  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等奖项以及获厅局级奖项的(以获奖证书为准),按以下标准对获奖者予以奖励: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一、二、三等(或优秀)奖项的,分别给予30000元、20000元、15000元奖励。若为集体获奖,奖金总额的40%用于奖励获奖项目负责人,其余60%由项目负责人按其他获奖人实际贡献大小分配。
 (2)获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一、二、三等(或优秀)奖项的,分别给予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奖励。若为集体获奖,奖金总额的40%用于奖励获奖项目负责人,其余60%由项目负责人按其他获奖人实际贡献大小分配。
    (3)获市厅(局)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一、二、三等(或优秀)奖项的,分别给予15000元、10000元、5000元奖励。若为集体获奖,奖金总额的40%用于奖励获奖项目负责人,其余60%由项目负责人按其他获奖人实际贡献大小分配。
        5、业务工作类
在野外工作中,获得重大发现的,按照以下标准对工作小组进行奖励:
      (1)发现动植物新物种并在正规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为我局在职人员的,每种给作者共奖励10000元。
      (2)发现中国动植物新记录种并在正规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为我局在职人员的,每一种给作者共奖励5000元。
      (3)发现甘肃动植物新记录种并在正规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为我局在职人员的,每一种给作者共奖励3000元。
      (4)发现白水江保护区新记录种并在正规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第一作者为我局在职人员的,每一种给作者共奖励1000元。
  第四条 实施奖励的工作程序
    1、科研成果奖励每年一次,由管理局科研管理科组织实施。
    2、申报科研成果奖励,需由本人填写申报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属部门初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报送科研管理科。
    3、科研管理科统计并复审报送的科研成果,按照本办法拟订奖励的初步方案,上报局务会议同意后予以公示7天,征求职工的意见。
    4、对无异议成果报管理局主管领导审定后予以奖励。
  第六条 其它事项
    1、同一项科研成果申报奖励,如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均可按其符合的奖励标准的累计值进行奖励。
    2、科研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或其产权尚未明晰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3、在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过程中,采取各种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荣誉和奖励的,由管理局撤销其获得奖励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做出严肃处理。
    4、本办法由科研管理科负责解释。本办法的修定由科研管理科上报局务会议决定。
    5.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以往发布的有关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