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公示

文章来源:保护局    作者:资源科       发布时间:2021-06-21     浏览量:

根据林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要求,现将甘(林草)罚决字(20211号白护管(林草)罚决字(20212号林行政案件结果公示如下:

   (一)甘(林草)罚决字(20211号 20213月29日,2021年3月29日,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护途中发现,当事人何金满,男,19691月出生,身份证号:622626XXXXXXXX2412,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擅自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草坝村岭杆上开工修建产业路, 共计3102.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何金满修建产业路占用林地3102.2平方米的行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何金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一)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何金满处罚如下: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按每平米10元处罚,共计3102.2平方米10*3102.2=31022(元)罚款31022元。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公示时间:2021429日至202155

  (二)白护管(林草)罚决字(20212号。20215月2 日,2021年5月2日,接群众举报,疑似有人驾车在丹堡河保护站辖区立仲沟沟口一带非法采集黄栌花,随后丹堡河保护站派人前去查看,在梁家坪岔沟沟口发现疑似车辆,经检查,在车厢内共发现新采集黄栌花25捆,随即将当事人及车辆带回丹堡河保护站进行相应处理。后经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确定该行为为在保护区内非法采集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所有非法采集到的黄栌花25捆及作案工具修枝剪2把;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佰元整),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当事人许德华,男,身份证号:522427XXXXXXXX8132

公示时间:2021524日到202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