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林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要求,现将白护管(林草)罚决字〔2025〕第3号 草行政案处罚结果公示如下:
白护管(林草)罚决字〔2025〕第3号 ,2024年12月14日,白水江保护区管理局让水河保护站执法人员在巡护中发现,文县范坝镇前山村张家坝社张波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渭沟村村口清理路面,共计毁坏林地150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张波清理道路毁坏林地150平方米的行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调查情况,张波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本机关决定对张波处罚如下: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500元。
公示时间:2025年1月9日到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