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事项类型 | 执法部门 | 执法领域 | 实施层级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水江自然保护局 | 白水江片区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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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 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水江自然保护局 | 白水江片区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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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水江自然保护局 | 白水江片区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7号公布,2011 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 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 |||||
4 | 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水江自然保护局 | 白水江片区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 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三)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5 |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白水江自然保护局 | 白水江片区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白水江自然保护局 | 白水江片区 | 县级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国家林草局50号令《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办法》第三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应当经国家林业局审查批准,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设施,并采取补救措施等相关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