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林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要求,现将白护管(林草)罚决字〔2025〕第2号 草行政案处罚结果公示如下:
白护管(林草)罚决字〔2025〕第2号 ,郑玉平在自然保护区内破坏野生植物案。当事人郑玉平,男,身份证号:622626196402250418 。郑玉平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白马河保护站实验区采挖野生天麻7斤。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第十八条之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的规定。对郑玉平处罚如下:
1、没收所采集的野生天麻7斤;2. 处3500元的罚款。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25日--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