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颁布施行

文章来源:甘肃林业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27     浏览量:

2021年5月1日施行。原《办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仅在2002年修正过一次,由于制定修正时间久远,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工作实际,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后,《办法》的主要规定与新修订的上位法存在不相符不一致的情况。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跟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进程,更好地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及时修订《办法》很有必要。在深入基层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森林资源管护的实际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对原《办法》的体例结构进行了调整。

一、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和构筑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写入《办法》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其中第(九)项即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内容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时指示,摆在甘肃面前的两大底线任务,一是打赢脱贫攻坚战,二是生态文明建设。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构筑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结合新《森林法》第一条的规定,将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写入办法。

二、 建立了五级林长制

为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切实保护和发展好森林资源,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努力实现我省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幸福美好新甘肃建设,依据《森林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中第(十一)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安排,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到20226月全面建立林长制。”的要求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提出的争取到2021年底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等各级林长体系,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保护发展林草资源长效机制的内容,在新《办法》中建立了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五级林长制,并规定各级林长是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落实森林防灭火、重大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林长名单,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林长公示牌。

三、对森林资源权属的确认和登记作出了概括和指引性规定

《办法》规定,森林资源权属的确认和登记、国有和集体林权流转以及林地、林木征收征用补偿、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办法》实施后,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按照管理级别分别由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机构负责确权登记。

四、 加强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保护

为加强对我省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保护,《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保护,设立保护标志,完善保护设施。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禁止违法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县级以上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和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五、 细化了森林防火的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体系、工作机制,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包括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等。

六、 根据省情专章规定造林绿化工作和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

根据我省省情,《办法》规定要统筹城乡造林绿化,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推动森林城市、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美丽家园。城市规划区内、铁路公路两侧、乡村、江河两侧、农田路渠、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矿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陵园墓地、机关、学校、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区域,由各单位负责造林绿化。造林绿化应当根据省情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宜封则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封造育并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陡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耕地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甘肃土地沙化突出的问题,补充细化了治沙造林的相关规定。

七、专章规定了全民义务植树

《办法》根据实际增加了“全民义务植树”的专章内容。

我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自2006年颁布施行后从未作出修改,其中关于绿化费收取、行政处罚等部分条款规定,与上位法和国家“放管服”改革等政策要求不符。新修订的森林法对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及参与绿化形式等也作出了规定。为进一步整合立法资源、保障法治统一,《办法》增加“全民义务植树”一章,将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中仍然适用的政府及部门职责、全民义务植树尽责方式、“甘肃植树周”等主要内容纳入该章进行规定。该章节还规定了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人每年应当履行不少于三株的植树义务,或者通过其他尽责形式,履行相应植树义务。《办法》规定了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设施修建、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多种尽责形式,公民可根据自身条件进行合理选择,依法尽责。

八、 将“森林公园管理”纳入规范

我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自2012年颁布实施后一直未作修改,部分内容滞后,已不适应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需要,且部分条款存在与上位法和国家现行政策不一致的情况。为了保障法治统一,同时考虑到我省森林公园大多在森林内设立,相互重合交叉较多,其保护和管理均需依托森林保护管理进行。因此,《办法》中增加“森林公园管理”一章,将我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中仍然适用的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与经费保障和省级森林公园设立程序、审批条件和时限要求、规划编制和批准,以及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在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面的责任义务等核心内容纳入该章进行规范。

九、 将林业碳汇内容写入《办法》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中“积极推进林业碳汇项目建设,鼓励全社会不同投资主体参与碳汇造林,探索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精神及国家林草局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办法》中规定要积极推进林业碳汇项目建设,鼓励全社会不同投资主体参与碳汇造林,探索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这一规定与党中央和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碳达峰”、“碳中和”的要求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