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江保护局基层党支部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作者:局党委       发布时间:2018-03-29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推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党内法规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指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自我总结、开展评议和组织评定,定期检查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情况,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对于增强党员意识、强化党性修养、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民主评议党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既不降低党员标准,又不提过苛要求。在评议过程中,既要对照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宽以待人,不搞上纲上线。
     (二)民主公开原则。广泛发扬民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认真听取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
     (三)平等公正原则。无论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在党员标准面前人人平等,在民主评议中一视同仁。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党员互评环节可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组织评定和处置决定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表决。
       第五条  党员经民主评议,评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党员,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对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党员,给予一定方式的组织处理。
                             第二章  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范围为正式组织关系在各党支部的全体党员。
流动党员原则上在流出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如果流动期间适逢流入地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流出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离退休党员参加民主评议可以从简,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民主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七条  民主评议内容应与党员年度公开承诺情况、党员党性分析内容衔接配套,并根据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确定具体内容和重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带头服务发展。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工作和保护区工作大局,把实现共同理想与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在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推动保护区发展。
    (二)是否带头学习提高。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刻苦钻研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按时按标准交党费。
   (三)是否带头争创佳绩。热爱自然保护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公开承诺,爱岗敬业、求真务实,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四)是否带头服务群众。立足本职岗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主动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工作任劳任怨,服务态度好,无投诉事件发生。
   (五)是否带头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守党纪、政纪、国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坚决做到令行禁止,执行党的决定,积极完成党交给的任务,无违法违纪行为。
   (六)是否带头弘扬正气。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在群众中有良好口碑。
    (七)其它需纳入民主评议党员内容的事项。
                                  第三章  程序与方法
      第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清理摸底、动员部署、学习教育、自我总结、开展评议、组织评定的程序,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九条  清理摸底。民主评议党员之前,党支部要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调查摸底,重点进行六个清理:(一)清理上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限期整改的表现和复评复议后的组织评定情况;(二)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三)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四)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五)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六)其他需要清理的情况。
     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小组)的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情况;广泛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分配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深入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纪违法方面的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动员部署。党支部认真研究分析党员情况,提出具体计划和安排,提前通知党员认真准备,确保党员参与率。
      第十一条  学习教育。对党员进行新时代下坚持党员标准的学习教育,学习内容以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为主,学习方法可以三会一课、自学等多种形式开展,讲求实效。通过学习,使党员提高认识,明确评议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明确新时代合格党员的标准。
      第十二条  自我总结。党员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联系个人实际,认真分析总结自己一年来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努力方向,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总结。
      第十三条  开展评议。开展评议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由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主持,局党委可派人列席指导;按通报情况、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支部讲评、上级点评、民主测评等环节依次进行。其中,根据实际情况,支部讲评、上级点评可省略。
     (一)通报情况。党支部书记通报说明民主评议有关准备工作情况,对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明确要求。
     (二)个人自评。以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党小组长、普通党员为顺序,每名党员进行自我陈述并进行自评。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党员应提交自我总结材料。
     (三)党员互评。每个党员自评后,其他党员逐一对其进行评议,评议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避免不负责任的评功摆好。
     (四)支部讲评。党支部书记根据结合党员自评和互评情况,对党员逐个讲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五)上级点评。到会指导的负责同志,重点对民主评议开展情况进行点评,并对加强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提出要求。
     (六)民主测评。互评结束后,发放并填写《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进行民主测评。此外,党支部还可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并向一定范围内的党外群众发放《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对党员进行民主测评。
      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等问题,党支部应提交局纪委,由局纪委查明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组织评定。组织评定按支委会提出评定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表决、上报审核三个环节依次进行。
     (一)支委会提出评定意见。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在六个清理、民主评议、征求群众意见、党员日常表现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研究提出支部每名党员的评定意见。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评议的,由党小组长提出评定等次,报支委会审核后形成评定意见。
      优秀党员的认定。优秀党员是指带头认真学习理论知识,政治素质高;带头爱岗敬业,工作业绩好;带头服务群众,宗旨意识牢;带头遵纪守法,党性原则强;带头弘扬正气,思想觉悟高的党员。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党员。除以上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存在抵制、阻挠上级决定的执行,造成严重影响的;策划、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参与赌博、打架斗殴或有偷盗、欺诈等行为,受到执法机关处罚;信仰宗教、邪教或经常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道德品质低下,生活作风不正派,或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包庇、纵容、放任直系亲属违法乱纪;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和事实,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党纪行政处分的。
      (二)提交党员大会表决。支部委员会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后形成决议。未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直接提出对党员的评定等次。
      (三)上报审核。支部党员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局党委审核。
                                       第四章  表彰与处理
      第十五条  对;优秀等次党员的表彰。对评议出的优秀等次党员,由党支部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可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推荐到局党委,经局党委审定后可授予优秀共产党称号。
      第十六条  对基本合格等次党员的处理。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等次党员,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帮助教育改正。
      第十七条  对不合格等次党员的处理。对评议出的不合格等次党员(以下简称不合格党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办法程序,作出相应组织处置,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一)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原则。处置不合格党员,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教育帮助,准确分析定性,分类妥善处置。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1.把腐败分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2.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3.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4.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困难等实际情况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5.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6.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7.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二)处理不合格党员的方式。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
      1.限期改正。凡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并有改正决心和整改措施的,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2.劝其退党。凡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但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限期改正期内经多次教育无效的;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劝其退党。
      3.除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除名:组织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经教育和思想工作,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坚持要求退党的;无故长期不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
      对预备党员民主评议中发现犯有严重错误的,已不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犯一般性错误的,可在讨论其转正问题时,延长预备期继续考察。
      对于反党分子、敌对分子和腐败分子,应坚决清除出党,不得用劝退或除名代替。
对违反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要按照纪检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用限期改正代替党纪处分,不得以退党处理代替开除党籍。
      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同时又在民主评议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以主要错误事实为依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正确作出结论。主要问题是违犯党的纪律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主要问题是不合格的,应按不合格党员处置,一般不作交叉处理。
(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程序。处置不合格党员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谈话反馈。党支部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转告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存在主要问题,并做好思想工作。
     2.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局党委预审。
     3.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表决。经局党委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主要问题,谈话过程及本人态度,提出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充分讨论、形成决议。讨论时,应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如本人拒绝出席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
     4.报批及实施。支部党员大会对党员作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处置措施,由党支部委员会及时将决议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材料,连同主要事实调查材料和证明材料报局党委审批。经局党委认真审核后,将审批结果通知报批党支部。报批党支部将局党委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并按处置意见实施相应措施。作出劝退、除名处理的,报厅直机关党委备案。
      对被劝退和除名的党员,要做好思想工作,在他们出党以后,仍要继续关心和团结他们,在工作中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置,事先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五章  纪律和要求
      第十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评议时间相对集中,通常安排在每年七一前,结合七一评先评优一并进行。在其他情况下,也可结合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年终工作总结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各党支部工作目标考核。各党支部(总支)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工作,必须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为准绳,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评议的全过程,防止搞形式主义或走过场,确保每位党员都能接受评议、受到教育,保证评议质量和实效。每年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结束后,要向局党委专题报告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情况,对不合格党员情况要进行详细说明。对不认真执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或流于形式的,要严肃追究党支部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严明组织纪律,党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主评议或不履行相关组织程序,经教育不改者,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外出党员应提前通知并按期参加评议,确有正当理由和实际困难的,待外出归来后通过一定形式接受评议。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评议,为党员作好表率。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须经报批党支部、局党委审查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获优秀党员称号的党员,其主要事迹材料及组织审批材料;受到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决定,主要事实依据材料,组织审批材料等。民主评议党员形成的工作安排、综合汇报等有关材料,以及其他党员的评议材料归入党支部工作档案。
      第二十二条  局党委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具体指导。组织人事科会同纪委监察室,加强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项程序执行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参与率、党员干部是否带头参加评议、表现差的党员是否受到教育、不合格党员是否妥善处置、对突出问题是否制定整改措施等。不断探索创新,总结交流经验,充分发挥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加强党的建设中的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