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 2016年度国家级公益林分片区管护责任书

文章来源:    作者:乔明       发布时间:2016-03-04     浏览量:

        合同编号:         

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保护站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

2016年度国家级公益林分片区管护责任书



           







 甲 方(站长):           身份证号:              
  乙 方(管护员):          身份证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甘肃省关于全面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加快森林植被恢复发展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毁林开荒、乱占林地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现象的发生,保障森林资源安全,确保我站天保工程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林业局、甘肃省林业厅制定的天保工程管理办法和管理局制定的森林资源管理承包责任制、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甲乙双方共同订立本责任书。
一、管护范围
   1、边界:
   甲方将   亩国有林森林资源委托乙方管护,同时负责本责任区各行政村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指导工作。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四至界限为:
管护范围包括:   个林班,   个小班。
   2、管护范围森林资源本底数据: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对其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状况进行互认,建立主要林地指标的本底档案,对已发生破坏的情况要详细拍照并加文字说明,建立详细档案资料。双方签字确认,以备年终考核兑现。本底指标包括:
  (1)林分郁闭度:
  (2)主要树种:
  (3)立木蓄积量:      立方米
    3、管护范围示意图:(附后)
     二、管护期限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履行森林管护责任,至     年   月   日终止,管护期为      个月。
     三、职责
1、 保护站职责
(1)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规定;
(2)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森林资源管理办法,探索新形势下有效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
(3)负责林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4)检查指导责任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解决疑难问题。
   (5)负责林地权属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协调林权纠纷;
  (6)负责管理森林资源档案,监测森林资源消长变化;
    (7)负责组织林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
    (8)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管护区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全面检查验收、考核、评定责任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
2 、管护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 《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社区群众的自然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增强爱林、护林的自觉性;
   (2)严格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局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规定、办法;
   (3)坚持依法护林、强化林政执法力度,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全面落实保护站制定的森林资源管护承包责任制,把森林资源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并在管护区设立标牌,公示于众,接受监督与管理,建立森林资源巡护管理档案;
   (5)负责辖区林地权属管理,依法维护保护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权威;
   (6)负责对毁林开荒、乱占林地、乱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及非法运输木材,林副产品的林政案件依法进行严厉查处,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依法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严肃查处;
   (7)加强森林资源监测,预防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的发生。及时更新提交资源档案卡片;
   (8)负责制定护林员的森林资源管理考核办法,实行管护效果与工资挂钩的考核制度,并将全年考核结果及时上报保护站。
    (9)负责指导本片区行政村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工作。
    四、奖惩
1、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各责任人严格执行管理局的决定和办法,森林资源管护制度完善,措施得力,管护区未出现乱砍滥伐、乱占林地、毁林开垦、乱捕滥猎、无森林火灾、无乱采乱挖等现象的,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护站报管理局予以表彰奖励:
(1)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局有关决定、办法,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制止或检举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滥用林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取得显著成绩的;
(3)从事森林资源保护的调查研究和技术推广取得重大成果的。
    3、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不完善、责任不到人、管护措施不得力、工作失职、渎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管护区内森林资源遭受破坏,造成重大损失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未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同意他人使用林地或从事林副业生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
(2)对管护区内出现的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挖乱占林地、乱捕滥猎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制止不力,管理不善的;
(3)对已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的各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异地占用或多占林地,致使林地、林木遭受破坏的;
(4)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至贪赃枉法,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
    1、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由站长与管护员签订,双方各执一份,管理局天保办存档一份;
    2、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甲方:保护站(盖章):            


站  长(片长)(签字):           乙方:管护员(签字)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