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案件公示

文章来源:保护局    作者:资源科       发布时间:2020-06-18     浏览量:

根据林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按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要求,现将2020年[白护管(林草)罚决字(2020)第01号]和[白护管(林草)罚决字(2020)第02号]林业行政案件结果公示如下:

(一)白护管(林草)罚决字(2020)第01号。2020年3月27日,刘家坪保护站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有人擅自进入该站辖区核心区深沟河。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当事人张福华,男,1971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622626197103240732。张某在不知是保护区核心区的前提下擅自进入保护区核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桩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二款规定,处以罚款400元,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公示时间: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23日

   (二)白护管(林草)罚决字(2020)第02号。2020年5月21日,白马河保护站执法人员在巡护途中发现有人用四轮拖拉机运输木料,执法人员现场扣押木料,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曹成兴,男,身份证号:622626XXXXXXXX0437,在保护区跌堡寨捡了两根木料(450cmX16cm,450cmX17cm),用拖拉机运回家修房自用。对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取证,查清案件事实,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没收木料,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公示时间:2020年6月16日到2020年6月23日